近日,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件。被告人、80后大学生刑某因未取得执业许可证,却在连云港市连云区非法行医,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,再次非法行医,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,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,同时对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医疗药品、器械予以没收,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。
刑某是一名80后,大专文化程度,江苏省灌云县人,租住在市区。2014年5月份以来,刑某在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情况下,擅自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开设牙科诊所,从事临床诊疗活动,先后两次被被连云港市连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,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,没收药品、器械,并先后共计罚款6 000元。
在被行政机关处罚两次后,自己的临床诊疗行为非法,刑某仍然没有停止自己的非法临床诊疗行为,仍然在其开设的牙科诊所内,继续从事临床诊疗活动。连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例行检查中,发现刑某仍然没有停止其违法行为,由于刑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已经被行政处罚两次、并且再次非法行医,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。连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便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,刑某对其非法行医的行为供认不讳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邢某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在连云港市连云区非法行医,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,再次非法行医,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。被告人邢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坦白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无犯罪前科,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,可宣告缓刑。对被告人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、器械,应予以没收。为了打击犯罪,维护社会管理秩序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