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16日,记者从遂平县人民法院获悉,自2012年1月以来,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在遂平县私自开设牙科诊所,擅自为牙病患者开展诊疗活动。遂平县卫生局先后两次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。然而,被告人李某并没有吸取教训,2015年6月9日开展诊疗活动时,被遂平县卫生局行政部门发现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李某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擅自开设牙科诊所开展诊疗活动,两次被卫生部门查处仍继续开展诊疗活动,情节严重,已构成非法行医罪。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是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、悔罪表现、社会危害后果等情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,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